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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条形码如何使用才算规范?

作者:徐州隆旺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16 08:45:44

在申请徐州条码的时候需要填写商标申请的名字,如果没有商标将不能办理条形码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和申请中的商标在办理条形码申请时是有区别的,注册商标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注册保护期限为10年,届满前12个月可以申请商标续展(届满后6个月内的宽展期限内也可续展,但是需要多缴纳宽展费),在此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延长10年,可反复续展延期使用,条形码和商标是在一起的可以一直使用。申请中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不下来商标将不能使用,商品条形码也随之不能使用,若继续使用存在侵权的风险。

产品如果想要在市面上正常流通销售,条形码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在社会上生活,依靠身份证证明自身信息,产品在市面上流程,也是靠着条形码来证明相关信息,追溯来源,可以说,条形码就相当于产品的“身份证”

徐州条形码如何使用才算规范呢?下面就让想来给您普及一下吧,看看您的徐州条码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风险和不规范的情况。

1、条形码的编制

拿到条形码证书后,是不可以直接进行使用的,我们需要根据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把完整的13位的黑白条的条形码编制出来才可以放在产品包装上印刷使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条形码不是在网上找软件随便生成就可以,毕竟产品印刷也都是大批量的,如果因为条形码无效在重新换包装,那损失就很大,所以编制条码是第一步,一定要找正规的代理公司或者分中心来编码,这样才能保证条码的真实有效

2、条形码的使用

关于条形码的使用,一直强调的是不同规格不同型号使用不同的条码号,产品的尺寸,净含量,材质,价格不同,是必须要用不同的条码号来区分,一款产品对应一个条形码,这样才算正确使用。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使用过条形码的产品下架下市了,是不可以再次重复使用的哦,切记!

3、商品信息的通报

很多人都纳闷,我的条码也编制好了没有问题,也是按照产品规格型号来使用了,为什么扫条形码显示不出来信息呢,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是必须要做的,就是需要把条形码对应的产品信息录入系统,通报备案,信息通报成功后条形码就可以扫出来信息啦,现实中很多企业的条形码用微信是扫出来信息的,消费者买了产品后因为扫不出来产品信息就会对产品产生质疑,这样对企业的宣传也是很不好的。

4条形码是两年有效期,过期条形码不可以在使用

商品条形码的有效期统一为两年,到期前三个月需要提前进行续费,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续费,条码号就会被国家统一注销,使用过期的条形码,如果被工商局查到,会处以对应金额的罚款。所以一定要关注好条形码的到期时间,到期前今早续费,才不会有风险。

5、条形码不可转让、不可买卖,不可伪造商品条形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否则,单次逮到之后,罚款3万

另外不能因为产品需要的条码少,就相信一些公司的宣传,声称可以单独买一条,两条的条形码,企业的条形码只能用企业的营业执照来办理证书,如果条形码的来源不正规,也是可能会面临罚款的风险,切记不可以贪小便宜吃大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 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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