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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产品条码怎么生成?

作者:徐州隆旺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5 08:48:21

《商品徐州条形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徐州条码可以采用传统的印刷方式印刷,也可以采用专用计算机软件生成打印或者专用条码打印机制作。

采用传统方式用原版胶片制版印刷的条码,通常与其它包装装璜图案一起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采用计算机生成制作的条码,通常打印在标签上;专用条码打印机通常打印条码不干胶标贴。由于商品条码有严格的条、空尺寸规定,人工描绘和用条码印刷品扫描翻拍、复印的商品条码均不能达到标准的要求。商品条码可以印在商品上的外包装上,也可以在商品无包装的情况下,直接印在商品上或用标签粘贴或挂在商品上。为便于售货员销售商品时扫描条码,条码应避免印在人眼看不到的地方,如:商品内包装上或包装的内侧上等。

商品条码标志印制在商品上后,还要随商品经过运输、仓储、货品上架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有的商品条码会被污染、损坏或被遮盖,消费者如果选购了带有这样条码的商品,在结帐时,会因条码无法扫描而被要求重新换取商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选择有完整条码的商品。

商品条码的质量是商品条码能被识读设备正确、可靠、快速识读的关键,是自动扫描商店能否正常运行的前提。能为某一商场扫描器识读的条码,不一定能够为其它商场的扫描器识读,也就是说不一定符合标准的质量规定。因此,为使商品条码能在国际市场上通行,必须确保条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商品的产、供、销三方在条码应用时应高度重视条码质量,在商品条码的印刷、商品进货、销售进行要做条码的质量检查,条码质量检查包括:

1、商品条码合法性检查:查验制造经销商是否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唯一性检查:检查商品是否存在“一码多品”或“一品多码”的现象。

3、印刷质量的检查:商品条码印制质量检查应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商品条码》和GB/T14258《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进行检查。

商品徐州条码作为GS1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应用最为广泛的编码标准,是商品流通的“身份证”,也是进入商品信息数据库的“关键字索引”。

近年来,国内外商超和购物平台对条形码有严格要求,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和大型平台,商品条码已经成为商品进入超市和平台的必备条件。

商品条码化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

如今,商品条码已广泛应用于零售、制造、物流、电子商务、移动商务、电子政务、医疗卫生、产品质量追溯、图书音像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

零售结算

在您的行前准备和旅途中,不免要选购一些零售商品。在商超结算时,只需将挑选好的商品交给收银员或应用自助结算设备,通过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外包装上的商品条码,识读设备便会自动抓取该商品条码上的产品代码,并以价格的形式反映在POS机上,实现商品结算,这也大幅提升了结算效率。

医疗健康

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一直受到政府、企业、消费者的高度重视。

上半年爆发的新冠疫情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健康,关注医疗卫生事业。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申办商品条码是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势所趋,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在全球贸易与供应链管理中的效率和透明度,更能便于产品的流通销售,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并实现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追溯。

食品追溯

在路途中,品尝各地的美食应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了。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愈发重视。通过食品追溯系统,能够对追溯对象、追溯参与方和位置等进行编码和标识,实现主数据、交易数据和物理事件数据的交换。

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快速准确查找出食品问题出现的环节,直至追溯到生产源头,从而确保食品撤回和召回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随着国家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建成并与多个省级平台对接,我国目前已实现上亿种产品的责任主体追溯和3000多家企业的产品过程追溯。

拿农产品追溯来说,通过使用农产品溯源系统,可以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展示农产品生产、种植、种植方式、采收、加工、质检等过程。

还可以通过实时视频看到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吃得安心,自然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为生产者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徐州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码系统是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条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D.灵活实用:条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

另外,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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