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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徐州隆旺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7 08:25:18

现在,无论在超级商场还是在杂货店,当我们把选购的商品送到收款台时,收款员将每件商品上的条形码用收款机上扫描仪扫过之后,收款机即刻就可打印出你的帐单。免除了收款员繁琐的计算和顾客等待的烦躁,每一个去过商场的人都体验到了这小小的徐州条码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可以说条形码技术改变了原有的脑品经营方式,对商品流通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人们很少知道条形码的起源以及IBM公司对条形码技术的贡献。

条形码的发明应该归功于IBM公司的高级技术专家伍兰德先生和他所领导的研究小组。早在1952年,伍兰德就获得了一项类似“牛眼”的商品标识码的设计专利,这种商品标识码由一组同心圆环组成,通过每个圆环的宽度和圆环之间距离的变化,来标识不同的商品。但是由于当时计算机技术水平的限制,伍兰德的设计未能赋予实现。进入七十年代后,商品流通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增多,无论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都想找到一种简单有效的商品管理方法。然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建立统一的商品标识码,另一方面,当时以IBM公司为首的计算机公司,在计算机和激光扫描技术方面日益趋近成熟,因此利用统一的商品标识码对商品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时机已经到来。为了选择一种快捷、简单、准确,并可以用激光扫描仪读取的商品标识码,美国于1971年成立了“标准码委员会”(UUC)负责这项工作。伍兰德代表IBM公司加入了这个组织。

当时,IBM公司在激光扫描技术和商品标识码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伍兰德在研究中发现,他起初所设计的“牛眼”码在实施上存在着许多困难,继而又设计了现在普遍使用的条形码,并率先在辛辛那提的一家零售店实施和推广条形码扫描技术。经过试验发现条形码比伍兰德原来设计的“牛眼”码有很多的优越性。因此,IBM公司向“标准码委员会”推荐将条形码作为统一的商品标识码。伍兰德先生向委员会阐述了条形码的优越性和可行性,指出“牛眼”码在实施上存在的困难。伍兰德先生的报告得到了委员会的认可。于是,委员会于1972年作出决定,将IBM公司推荐的条形码作为统一的商品标识码,从而使千姿百态的商品有了统一的识别标准。条形码的使用,为商品流通业实现计算机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IBM公司于1973年公布了它的新产品:具有条形码扫描功能的收款机,并于次年在一些零售店和商场开始运用。到1976年,条形码和扫描仪在各大超级商场得到普及。IBM在条形码技术上的研究成果,大大地推动了条形码技术在商品流通领域的普及和使用,并迅速延伸到邮政、图书发行等其它流通领域。今天,条形码不仅仅是美国商品标识码的标准,而且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商品标识码的标准,几乎在每种产品上,我们都可以发现各种各样的条形码。

条形码作为现代重要的信息技术之一,也成为美国一个重要的信息工业,形成了年产值14亿美元的工业规模。条形码对商品流通业、制造业、信息业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使当时在任的美国总统布什都为之震撼。伍兰德先生也由于发明了条形码,获得了美国国家技术奖章。条形码技术的应用,是现代商品流通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第一步。进入70年代后,商品流通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商品种类急剧膨胀,就目前我国情况而言,就拥有2000多万家企业,生产着数以百万计的产品。商品种类的增加,给流通领域中商品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条形码技术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和应用。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零售商,商品的现代化管理都是从条形码应用开始的。对生产厂家来说,条形码的应用,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的成品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和准确性,特别对成品库和销售的管理,可得到明显的收效。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息技术在商品流通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生产厂家和零售商的联系日益紧密,商品信息交换日益频繁,电子订货系统在西方国家已经普遍使用,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条形码的应用。在现代化的市场管理中,没有条形码的商品就象没有商标的商品了样,不会被市场接受。因此,有人把条形码比作商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非常恰当的。对零售商而言,条形码不仅提高了商品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还可以带来大、量的市场信息。因为条形码可以通过扫描仪读取到计算机中,使管理者掌握消费者的购买信息成为可能。因此,条形码成为了商品管理的一种语言,没有条形码,生产厂家与零售商之间,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就无法进行信息勾通。

正是由于条形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起到了巨大作用,IBM公司作为开辟条形码技术的先驱者,在过去的20多年中,对条形码技术不断研究更新,不断推出新成果和新产品,在该领域中,始终处于先导者的地位。1BM公司有专门研究条形码的实验室和一批经验丰富的高级技术专家。特别针对条形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应用,提供全方位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商品的条码化是商品流通业应用POS系统的前提条件,IBM研制的POS终端(Pointofsales,定点销售系统),是条形码应用最前端的设备,在全球的装机量已超过100万台,约占全球总装机量的50%。早在70年代初,IBM就宣布推出了第一个POS系统,使条形码技术在现代商品管理中得到了有效的应用。此后,IBM公司又基于商品流通业的实际需求,相继推出第二代和第三代POS系统。IBM最新产品POS4694,能识别24种不同标准的条码,使条形码技术应用更加广泛和有效。IBM公司对商品流通业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成功,也使IBM公司在商品流通业成为最大的信息技术厂商。

IBM先进的产品、优质的服务,赢得了众多用户的信赖,成为商品流通业可靠的、长期的合作伙伴。今天,IBM公司本着“用户第一,精益求精”的企业精神,向用户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展现在用户面前的,不再是单一的POS终端和条码扫描仪,而是满足用户需求的完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IBM公司的先进技术,将在商品流通业现代化建设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特定用途的条形码,比如商品徐州条码、书号等等,是不能自己“胡编”的,因为这个有国际上或国家统一的规定。如果是想把自己的一些个人信息,比如生日、手机号码等做成条形码自己玩玩当然是可以的,用条码扫描器扫描后,所记录的信息就被输入电脑了。

因为条码所记录的其实就是一串数字,如果这串数字没有和特定的主体(如商品、书籍等)联系起来,这串数字(或者说这个条码)就是毫无意义的。

反过来说,只要把某种松散的个体按某种规则编上号(比如你全班同学的座位号或学号),然后把这个编号做成条码,那么这个条码就被赋予实际意义了。从这个方面来看,条码是可以自己任意编写的。

当然,由于国际通行的条码种类有很多种,每种的编码规则都不相同,所以无法给你详述把数字做成条码的原理了。

现在流行的二维码比条码储存的信息量更大,而且可以储存任意文字,甚至可以把一篇短文做成二维码。

一、商品条形码使用流程:

1、向编码中心及各地分支机构申请厂商代码2、编码中心核发号码给申请者3、厂商自行设定商品代号4、交付印刷5、包装出货分发商品基本资料一览:

(1)申请厂商代号:需采用商品条形码之厂商向编码中心申请厂商代号;

(2)核发厂商代号:编码中心将申请者之申请表单及文件审核后,发给登记证书及厂商代号,并附赠印制徐州条码之相关技术资料;

(3)设定商品代号;:申请厂商可依商品代号设定原则自由设定商品代号,再求得检核码,就完成了商品条码之编号工作,检验码亦可委由条码正片制作者计算;

(4)印刷:厂商依印制商品条码之有关规定,与印刷厂商取得妥善沟通后,将条码符号印制于包装材料上;

(5)出货:分发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给相关业者:商品条码的应用与交易体系中的零售商、批发商均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制造商应将含有条码编号之商品基本资料一览表分发有关业者备查。

二、厂商商品条形码代码的申请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需向编码中心申请厂商代码的厂商,大略可分为以下几种型态:

1、商品之销售者(商标拥有者)又可分为下列二种类型:(1)制造商与销售商为同A公司,则需要由本身提出条码申请。制造商销售商申请者A--------A---------A(2)制造商有B、C、D三家采OEM方式生产,而发售商E为行销公司时,应由发售商E来申请。制造商BC------E..............ED

2、零售商有自有(PRIVATE)与原始(ORIGINAL)商品,则由零售商本身提出申请。

3、在各地设立经营权独立的分厂,但均属制造同一商品,商品条码乃由总公司提出申请,由各分厂共同使用。

4、进口代理商进口欧美等国家之商品,若商品原已印有EAN或UPC之条码,则不必另外申请新码,使用原有条码即可。若商品上未印有条码,则由进口商向编码中心申请,使用于进口商品。

5、若将不同来源之单品加以组合销售,则需由组合商品之批发商或零售商申请所属号码,赋予组合商品新的号码。

三、厂商代码的申请手续:

1、须申请厂商代码者(批发商、制造商、发售商),应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商品条形码代码,填妥申请书表并缴纳相关文件及费用,办妥申请手续后,经编码中心审核即寄发号码证书及有关资料。

2、申请厂商需缴之相关文件包含(1)公司申请书一份(2)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徐州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二维码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第五条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商品条码申请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备案和使用管理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不得使用店内条码。第九条生产经营者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销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与印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编制商品条码,也可以委托自治区编码机构编制。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商品条码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二条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为不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印制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子公司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可以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十四条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五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境外生产者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营者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该生产者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报备商品条码的境外注册证明文件等信息。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七条销售者对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未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第二十一条违规企业拒不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处所收取费用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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